综合工时制的朋友们看这里!
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而言
由于企业的生产特性
对于员工的工作时间统计
会采用综合工时制的方式
那么在综合工时制度下
加班费该如何计算呢?
案例回顾
何某与超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营业员;何某工资执行基础工资加绩效考核工资制度,其中何某的月基础工资为1,650元,绩效考核工资按超市薪酬管理制度结合甲方效益波动、何某个人具体工作表现确定;加班工资以月基础工资为基数计发,若基础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
何某由超市安排在乐山犍为县分公司从事收银员工作。何某在工作期间,按超市取得的2018年和2019年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文件规定,执行综合工时制。
超市共计向何某发放工资36042.66元,法定节假日法定加班费1593.11元。
2019年11月12日,何某向超市反映少发了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并于2019年12月8日、2019年12月11日同超市相关人员就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加班情况和补休情况进行了核对和确认,但对是否通过其他项目发放法定加班费及是否扣除补休工资及支付方式未确认一致。
2019年11月25日,何某以超市为被申请人,向犍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
1.超市向何某提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书面情况说明函及道歉函;
2. 超市向何某赔偿精神损害赔金;
3. 超市向何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超市支付何某经济补偿金2476.55元,应休未休的5天年假工资507.07元。
2020年1月8日
犍为县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对何某的申请裁决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
虽超市主张何某为综合工时标准岗位,经核实对劳动节和端午节加班,由管理人员进行了调休,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第三项“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300%工资报酬”,故不能以进行调休而减少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支付。
何某与超市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加班工资以月基础工资为基数计发,且其月基础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月),故何某2019年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的加班工资应为682.76元,何某诉请要求超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83.3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超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何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83.3元;
二、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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